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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快递] 包头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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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6 09:2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年鉴
年鉴分类: 行业分类
为了全面调查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查实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生产性服务业、小微企业和高技术产业(制造业)的发展状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全面更新和维护地理信息系统,为我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科学制定“十三五”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根据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我市组织实施了包头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
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全市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和生产经营状况等。
经过各级普查机构的精心组织和广大普查人员近两年的辛勤劳动,全市经济普查的登记填报及数据汇总工作已经完成,全部普查数据通过了自治区的审核验收。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相关要求,包头市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包头市统计局现将经济普查公报发布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包头市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22894个,比2008年末(2008年是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3727个,增长19.44%;产业活动单位26073个,增加4082个,增长18.56%;有证照个体经营户146861个,增加 21229个,增长16.48%(详见表1-1)。
表1-1   法人单位数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
单位数(个)
比重(%)
一、法人单位
22894
100
企业法人
18388
80.32
机关、事业法人
2334
10.19
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
2172
9.49
二、产业活动单位
26073
100
第二产业
4789
18.37
第三产业
21284
81.63
三、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146861
100
第二产业
2988
2
第三产业
143873
98
图1-1单位数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结构情况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8415个,占36.76%;制造业2738个,占11.96%;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2704个,占11.81%。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82346个,占56%;批发和零售业 42852个,占 29.2%;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7789个,占5.3%(详见表1-2)。
表1-2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法人单位(个)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个)
合  计
22894
146861
采矿业
993
22
制造业
2738
2833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43
5
建筑业
658
128
批发和零售业
8415
42852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18
82346
住宿和餐饮业
425
7646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19
260
金融业
85
房地产业
881
377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549
884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691
299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04
2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468
7789
教育
695
156
卫生和社会工作
400
777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67
474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2704
注:表中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441个;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11个。
图1-2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数
2013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18388个,其中,内资企业占99.39%,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0.23%,外商投资企业占0.38%。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1.06%,私营企业占45.01%(详见表1-3)。
表1-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企业法人单位(个)
合 计
18388
内资企业
18276
国有企业
194
集体企业
170
股份合作企业
60
联营企业
23
有限责任公司
8289
股份有限公司
346
私营企业
8277
其他企业
917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43
外商投资企业
69
图1-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及结构
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755597人,比2008年末增加96127人,增长 14.58%。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400509人,比2008年末增加44089人,增长12.37%。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245310人,占32.47%;批发和零售业85665人,占11.34%;建筑业71007人,占9.4%。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14215人,占53.49%;批发和零售业106735人,占 26.65%;住宿和餐饮业 35846人,占8.95%(详见表1-4)。
表1-4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人)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人)
合 计
755597
400509
采矿业
64394
119
制造业
245310
8766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1698
14
建筑业
71007
346
批发和零售业
85665
106735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0822
214215
住宿和餐饮业
16594
35846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552
675
金融业
10427
房地产业
23683
1125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2224
2324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2093
990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412
6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3839
23789
教育
36291
1053
卫生和社会工作
19115
2393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005
2083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67117
注:表中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4349人;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活动的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30人。
图1-4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分布
三、企业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7737.8亿元。其中,第二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全部企业资产总计的 61.15%,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38.85%。
四、小微企业
2013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17564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95.52%。其中,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8129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44.21%;制造业2621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14.2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458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7.93%。
小微企业从业人员290810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48.93%。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83714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4.08%;批发和零售业62069人,占10.44%;采矿业44078人,占7.42%。
    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2794.41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36.11%。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685.88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 9.27%;批发和零售业613.15亿元,占8.28%;房地产业464.71亿元,占 6.28%(详见表1-5)。
表1-5   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和资产总计
企业法人单位(个)
从业人员(人)
资产总计(亿元)
合  计
17564
290810
2794.41
采矿业
968
44078
178.17
制造业
2621
83714
685.88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19
7102
260.03
建筑业
613
19650
84.21
批发和零售业
8129
62069
613.15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78
11654
68.57
住宿和餐饮业
406
11269
34.54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03
3025
55.85
房地产业
767
15227
464.7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458
19054
276.68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539
5051
19.46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94
923
27.9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420
4115
9.02
卫生和社会工作
2
7
0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44
2404
8.85
  注:表中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203个,从业人员1468人,资产总计7.39亿元。
图1-5   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结构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中,有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187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1.02%。其中,节能环保产业85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0.46%;新材料产业59个,占0.32%。
有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70941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11.93%。其中,节能环保产业55740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9.38%;新材料产业54777人,占9.2%。
六、主要经济结构变化情况
2013年末,在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80.32%,比2008年末提高了1.7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10.20%,降低了0.9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9.49%,降低了0.7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占19.8%,比2008年末降低了3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78.28%,提高了1.1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53.26%,比2008年末增长了0.5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46.74%,降低了0.6个百分点。
全市第二、三产业法人单位数名列前3位的旗县区依次均为:青山区、昆都仑区、稀土高新区,分别占全市总数的23.01%、19.51%和12.52%(详见表1-6)。
表1-6    按地区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
从业人员
数量(个)
比重(%)
数量(人)
比重(%)
合  计
22894
100
755597
100
东河区
2733
11.94
90016
11.91
昆  区
4466
19.51
174832
23.14
青山区
5268
23.01
122156
16.17
石拐区
482
2.11
20057
2.65
白云区
533
2.33
10695
1.42
九原区
2006
8.76
42054
5.57
土右旗
1945
8.5
64790
8.57
固阳县
1154
5.04
33858
4.48
达茂旗
1441
6.3
52130
6.9
高新区
2866
12.52
145009
19.19






图1-6 法人单位与从业人员地区分布
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昆区所占比重最大,达到21.61%,其次为东河区和青山区,分别占全市总数的20.71%和17.21%;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旗县区依次为昆区、东河区和青山区,占全市的比重分别为24.52%、20.43%和17.15%(详见表1-7)。
表1-7  按地区分布的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和从业人员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
从业人员
数量(个)
比重(%)
数量(人)
比重(%)
合  计
146861
100
400509
100
东河区
30409
20.71
81827
20.43
昆  区
31734
21.61
98215
24.52
青山区
25275
17.21
68679
17.15
石拐区
2415
1.64
6182
1.54
白云区
1138
0.77
4323
1.08
九原区
15609
10.63
38645
9.65
土右旗
17652
12.02
47135
11.77
固阳县
4871
3.32
12473
3.11
达茂旗
5054
3.44
10090
2.52
高新区
12704
8.65
32940
8.22





图1-7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和从业人员地区分布


包头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包头调查队   
包头市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5月15日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即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战略性新兴产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的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试行)》标准确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是按照经济活动进行划分,是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集合,是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基础上,对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活动的再分类。
  [5]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6] 普查中所涉及的一些单位既是节能环保产业又是新材料产业,故从业人员人数有重复。
[7]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包括在工商部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户和在交通部门领取营运证的个体运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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