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全区能源消费量707.26万吨标准煤(以下简称标煤),同比增长1.58%,按2010年可比价格计算,万元GDP能耗0.1649吨标煤,下降6.47%。全区用电量124.03亿千瓦时,同比增长0.10%,按2010年可比价格计算,万元GDP电耗289.10千瓦时,下降7.57%。
分产业能耗及变化情况见表1。
指标解释及说明
1. 能源消费总量:指报告期内社会各行业和居民生活所消费的各种能源数量。包括终端能源消费量、加工转换损失量和输配损失量三部分。
能源消费通常按实物量计算。计算能源消费总量时,是将各能源品种的消费量按照其热值折算为标准煤。
2. 万元GDP(或增加值)能耗:是反映能源消费水平和节能降耗状况的主要指标。其计算方法是用能源消费总量除以GDP(或增加值)。为了剔除价格变动因素对GDP(或增加值)的影响,采用可比价格计算万元GDP(或增加值)能耗变化幅度。
3. 根据国家统计局能源核算改革的统一要求,2014年能耗数据按新口径核算,为年度统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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