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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快递] 嘉兴市第三次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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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3 15:44: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年鉴
年鉴分类: 行业分类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工作的统一部署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的通知》(嘉政发〔2013〕33号)要求,嘉兴市进行了第三次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这次普查,摸清了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摸清了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查实了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和高技术产业(制造业)、个体经营户的发展状况。通过对8个地区的数据质量抽查,数据填报综合差错率为2.3‰,普查数据质量达到预期目标要求。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现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公报如下。其他普查数据将随着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的进度,以不同方式陆续公布。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全市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75986个,比2008年末(2008年是第二次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26920个,增长54.9%;产业活动单位85212个,增加28676个,增长50.7%;个体经营户355352个,其中有证个体经营户142891个(详见表1-1)。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35749个,占47.0%;批发和零售业18914个,占24.9%;租赁和商务服务业4573个,占6.0%。在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49081个,占42.0%;制造业89367个,占25.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0840个,占14.3%(详见表1-2)。
表1-1  单位数与个体经营户数

单位数(个)
比重(%)
一、法人单位
75986
100.0
企业法人
68892
90.7
机关、事业法人
3310
4.4
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
3784
5.0
二、产业活动单位
85212
100.0
第二产业
38616
45.3
第三产业
46596
54.7
三、个体经营户
355352
100.0
第二产业
97493
27.4
第三产业
257859
72.6
表1-2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

法人单位(个)
个体经营户(个)
合 计
75986
355352
采矿业
7
制造业
35749
89367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89
建筑业
1431
8969
批发和零售业
18914
149081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091
50840
住宿和餐饮业
833
24210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42
37
金融业
577
房地产业
2188
1136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573
2364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515
1192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24
53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762
22251
教育
1079
507
卫生和社会工作
385
209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090
4736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4190
注:表中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247个;个体经营户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400个。
2013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68892个,比2008年末增加26659个,增长63.1%。其中,内资65897个,占95.7%;港、澳、台商投资1385个,占2.0%;外商投资1610个,占2.3%。内资中,国有164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0.2%;私营59532个,占86.4%(详见表1-3)。
表1-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企业法人单位(个)
合 计
68892
内资
65897
  国有
164
  集体
941
  股份合作
560
  联营
16
  有限责任公司
3013
  股份有限公司
356
  私营
59532
  其他
1315
港、澳、台商投资
1385
外商投资
1610
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206.22万人,比2008年末增加30.51万人,增长17.4%。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101.53万人,其中有证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47.11万人。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125.39万人,占60.8%;建筑业26.92万人,占13.1%;批发和零售业12.50万人,占6.1%。在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38.78万人,占38.2%;批发和零售业33.60万人,占33.1%;住宿和餐饮业8.68万人,占8.5%(详见表1-4)。



表1-4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
从业人员(万人)
个体经营户
从业人员(万人)
合 计
206.22
101.53

采矿业
0.05

制造业
125.39
38.78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23

建筑业
26.92
3.87

批发和零售业
12.50
33.60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13
7.53

住宿和餐饮业
2.37
8.68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12
0.01

金融业
2.19

房地产业
4.33
0.2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66
0.63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06
0.36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40
0.01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11
6.17

教育
5.98
0.21

卫生和社会工作
3.09
0.07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04
1.31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6.48

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643人;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826人。
三、企业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2.18万亿元。其中,第二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全部企业资产总计的42.2%,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57.8%。
四、小微企业
2013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66172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6.1%。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35346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51.3%;批发业13439个,占19.5%;零售业5077个,占7.4%。
小微企业从业人员109.20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57.7%。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82.61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43.7%;批发业6.69万人,占3.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4.40万人,占2.3%。
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2870.74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59.1%。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5205.06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23.9%;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974.84亿元,占18.3%;房地产开发经营1159.33亿元,占5.3%(详见表1-5)。
表1-5   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和资产总计

企业法人单位
(个)
从业人员
(万人)
资产总计
(亿元)
合 计
66172
109.20
12870.74
工业
35346
82.61
5205.06
建筑业
1287
4.32
92.78
交通运输业
859
1.39
194.65
仓储业
99
0.13
70.00
邮政业
92
0.15
2.05
信息传输业
64
0.07
3.07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92
0.45
19.88
批发业
13439
6.69
960.35
零售业
5077
2.16
92.57
住宿业
393
0.58
22.33
餐饮业
401
0.85
20.53
房地产开发经营
544
0.74
1159.33
物业管理
426
1.57
27.84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035
4.40
3974.84
其他未列明行业
3399
3.02
1023.28
注:表中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119个,从业人员897人,资产总计2.22亿元。
五、主要经济结构的变化情况
2013年末,在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90.7%,比2008年末提高了4.6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4.4%,下降了1.8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5.0%,下降了2.8个百分点。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91.8%,下降了0.1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6.6%,下降了0.3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1.7%,提高了0.4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占49.1%,比2008年末下降了8.2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50.9%,提高了8.2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74.4%,比2008年末下降了5.0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25.5%,提高了5.0个百分点。
在个体经营户中,第二产业占27.4%,比2008年末下降了2.6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72.6%,提高了2.6个百分点。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第二产业占41.8%,比2008年末下降了3.8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58.2%,提高了3.8个百分点。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个体经营户包括: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2)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经相关部门批准,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的个体经营户。
(4)经相关部门批准,领取了准运证,独立从事交通运输的个体运输户。
(5)没有领取上述证照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的城镇、农村个体经营户。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的工业、商业及其他活动。
(6)公报中有证个体户指有工商、民政证照或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经营户。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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