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5年全省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我省以2015年11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点进行了1%人口抽样调查[2]。这次调查以省为总体,以各市、州为子总体,采取分层、二阶段、概率比例、整群抽样方法,全省调查样本量为48万人,抽样比为1.35%。在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广大调查对象的支持配合下,经过全体调查工作人员的艰苦努力,目前已基本完成各项调查任务。现将这次调查推算的人口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常住人口 全省常住人口[3]为3529.50万人。同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的3474.86万人相比,五年间共增加54.64万人,增长1.57%,年平均增长率为0.31%。 二、人口自然变动 全省全年出生人口为45.88万人,出生率为13.0‰;死亡人口为25.41万人,死亡率为7.2‰;自然增长人口为20.47万人,自然增长率为5.8‰。与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相比,出生率下降了0.96个千分点,死亡率上升了0.65个千分点,自然增长率下降了1.61个千分点。 三、家庭户人口 全省共有家庭户[4]1068.51万户,家庭户人口为3419.23万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20人,户规模比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减少0.04人。 四、性别构成 全省常住人口中,男性人口为1820.63万人,占51.58%;女性人口为1708.87万人,占48.42%。总人口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由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的106.31上升为106.54。 五、年龄构成 全省常住人口中,0-14岁人口为783.17万人,占22.19%;15-64岁人口为2386.32万人,占67.61%; 65岁及以上人口为360.01万人,占10.20%。同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比重下降3.07个百分点,15-64岁人口比重上升1.58个百分点, 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上升1.49个百分点。 六、民族构成 全省常住人口中,汉族人口为2247.23万人,占63.67%;各少数民族人口为1282.27万人,占36.33%。同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相比,汉族人口增长0.57%,各少数民族人口增长3.37%。 七、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 全省常住人口中,具有大学(指大专以上)教育程度人口为298.24万人;具有高中(含中专)教育程度人口为376.24万人;具有初中教育程度人口为1243.44万人;具有小学教育程度人口为1225.80万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同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相比,每10万人中具有大学教育程度人口由5292人上升为8450人;具有高中教育程度人口由7282人上升为10660人;具有初中教育程度人口由29789人上升为35230人;具有小学教育程度人口由39373人下降为34730人。 八、城乡人口 全省常住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5]为1482.74万人,占42.01%;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2046.76万人,占57.99%。同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增加306.50万人,乡村人口减少256.00万人,城镇人口比重上升8.20个百分点。 九、人口的流动 全省常住人口中,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人口为1298.13万人,其中市辖区内人户分离人口[6]为79.22万人,不包括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为1218.91万人。同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相比,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人口增加42.13万人,增长3.35%。 十、人口地区分布 全省常住人口的地区分布如下: 注释: [1]本公报中数据均为根据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结果的推算数,推算时点为2015年年末。 [2]调查对象是指调查标准时点在全省范围内抽中调查小区内的全部人口(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 [3] 常住人口是2015年年末常住人口。具体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离开户口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外出不满半年或在省外工作学习的人。 [4] 家庭户是指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组成的户。 [5] 城乡人口是指居住在全省城镇、乡村地域上的人口,城镇、乡村是按2008年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划分的。 [6] 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是指地级市所辖的区内和区与区之间,居住地和户口登记地不在同一乡镇街道的人口。 [7] 比重为各市、州的人口占全省合计的比重。 [8] 计算人口密度使用的土地面积来源于省国土资源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