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我国以2015年11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点进行了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2)。这次调查以全国为总体,以各地级市(地区、盟、州)为子总体,采取分层、二阶段、概率比例、整群抽样方法,最终我省抽取的样本量为709258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05%。在湖南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省直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共同努力下,在全省各族人民的支持配合下,通过广大调查工作人员的艰苦努力,圆满完成了各项调查任务。现将根据这次调查推算的人口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常住人口 全省常住人口(3)为6775.38万人,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2010年11月1日零时的6568.37万人相比,五年共增加207.01万人,增长3.15%。年平均增长率为0.62%。 二、家庭户人口 全省常住人口中共有家庭户(4)2022.77万户,家庭户人口为6654.93万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29人,比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3.32人减少0.03人。 三、性别构成 全省常住人口中,男性人口为3492.17万人,占51.54%;女性人口为3283.21万人,占48.46%。总人口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由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105.81上升为106.36。 四、年龄构成 全省常住人口中,0-14岁人口为1252.77万人,占18.49%;15-64岁人口为4749.54人,占70.1%;65岁及以上人口为773.07万人,占11.41%。同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上升0.87个百分点,15-6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2.5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1.63个百分点。 五、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 全省常住人口中,具有大学(指大专及以上)程度的人口为713.74万人;具有高中(含中专)程度的人口为1376.77万人;具有初中程度的人口为2591.46万人;具有小学程度的人口为1836.87万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同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每10万人中具有大学程度的由7595人上升为9766人;具有高中程度的由15420人上升为18838人;具有初中程度的由39528人下降为35458人;具有小学程度的由26785人下降为25133人。 六、人口地区分布 全省常住人口的地区分布如下: | | | | | | | | | | 320 | | | | | | | | | | 627 | | | | | 355 | | | | | 564 | | | | | 479 | | | | | 348 | | | | | 378 | | | | | 321 | | | | | 160 | | | | | 358 | | | | | 244 | | | | | 243 | | | | | 178 | | | | | 477 | | | | | |
七、城乡人口 全省常住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5)3429.56万人,占50.62%;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3345.33万人,占49.38%。同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增加585.46万人,乡村人口减少378.45万人,城镇人口比重上升7.32个百分点。 八、人口流动 常住人口中,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人口为858.71万人。同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增加69.04万人,增长8.74%。 注释: 1本公报中数据均为根据2015年11月1日零时调查结果推算数。 2调查对象是指调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抽中调查小区全部人口(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 3各市州的人口,是调查登记的2015年11月1日零时的常住人口。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离开户口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4家庭户是指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组成的户。 5城乡人口是指居住在我国境内城镇、乡村地域上的人口,城镇、乡村是按2008年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划分的。 |